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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停息的报告
国务院: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妥善解决粮食财务挂账问题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各地清理粮食财务挂账的实际情况,经过反复研究,对粮食财务挂账实行停息的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停息的前提条件。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粮食财务挂账专户,将核实后的政策性挂账、企业自补挂账、其他挂账分别转入专户,逐年进行考核。一是当年不挂新账;二是在5年内按规定的比例逐年解决已清理的旧挂账;三是粮食企业政企分开、划清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建立两条线运行机制。凡是达到上述三个条件的,中央财政按规定对挂账实行停息。
二、停息的原则。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清理核实后上报的1991粮食年度末挂账数为基础,对政策性挂账部分,由中央财政给予停息,并由各地签订责任书。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属粮食主产区和经济贫困区的,其政策性挂账实行全额停息,属非粮食主产区和非经济贫困区的,其政策性挂账按50%停息。根据1992年、1993年全国平均人均粮食产量确定,粮食主产省有11个,分别是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四川;根据1992年人均地方财政收入确定,经济贫困省、自治区13个,分别是河北、山西、内蒙古、河南、广西、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北京、天津、上海、福建、广东、海南6个省、直辖市属非粮食生产区和非经济贫困区。对应由企业自补挂账和其他挂账,由各地区别情况,在5年内逐步解决。
三、停息的时间和办法。从1994年10月1日开始停息,到1999年12月31日结束。从1994年10月1日到1994年12月31日,实行银行先收利息,中央财政后返还的办法;从1994年1月1日到1995年12月31日,实行直接停息的办法。银行由此减少的收入由中央财政“按季预拨、年终清算”。
四、凡是停息后再新增加粮食财务挂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财政将从核定的停息基数中相应扣除新增挂账。
五、有关粮食挂账停息的具体财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财政部
审计署
内贸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粮食储备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析评]
这是一则提出建议意见的报告,也可以用“意见”文种行文。本报告正文的开头,概括写提出本报告建议、意见的依据。主体具体阐述所提出的五点建议、意见,用分条列项法,逐条列出,详细具体,确切明了。结尾用“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收束全文。行文简练,思路周密。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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