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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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国发〔1992〕63号文件的通知
黑政发〔1993〕45号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语委关于当前语言文字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2〕6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市级语言
文字工作委员会,其机构设在地、市教育委员会,不增加编制。所需基本业务经费由原开支渠道解决。
二、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国务院文件精神,使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任务和政策深入人心,增强人们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意识。宣传形式要灵活多样,特别是报刊、广播、影视等新闻媒介,不仅应积极配合宣传工作,而且要在正确使用祖国语言文字方面发挥示范作用。
三、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语委、教委、新闻出版、文化、工商、市政、公安、商业、邮电、交通、精神文明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继续做好社会用字的综合治理、整顿工作,消除滥用繁体字、生造简化字、随意写错别字的现象。
四、各地要于一九九三年七月底之前将贯彻落实意见和情况书面报送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75号;邮政编码:150080;电话:335372)。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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