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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投资者
一 个人投资者
参与期货交易的自然人称为个人投资者。
根据《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个人投资者在申请开立金融期货交易编码前,需先由期货公司会员对对投资者的基础知识、财务状况、期货投资经历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具体条件如下:
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具备金融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
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含)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含)的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情形。
期货公司会员除按上述标准对投资者进行审核外,还应当按照交易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对投资者进行综合评估,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满足资金、交易经历、风险承受能力、诚信状况等条件具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货公司的上一交易日日终的证券市值与资金可用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在期货公司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6个月以上,并具备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3)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交易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4)具有交易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5)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6)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7)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风险管理子公司提供风险管理服务或产品时,其可以选择的自然人客户也要符合条件,即可投资资产高于100万元的高净值自然人客户。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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