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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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工资、奖金收入。
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5.个人贷款转存。
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7.继承、赠与款项。
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9.纳税退还。
9.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10.其他合法款项。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1.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2.奖励证明。
3.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4.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5.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6.借款合同。
7.保险公司的证明。
8.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9.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10.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付款单位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的,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须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当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或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应出具上述第1~10项中规定的有关收款依据。
存款人应对其提供的收款依据或付款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在其注册地或住所地行政区域之外(跨省、市、县)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适用范围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证明文件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除出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外,还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1.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2.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在住所地开立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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