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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的计税依据
我国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主要采取从价计征的办法,以货物的完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征收关税。
(一)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进口应税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货物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价款总额。
下列费用应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
(1)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经纪费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2)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
(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4)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我同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5)作为卖方向我国境内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问接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买方为获得与进口货物相关的、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和其他权利的使用许可而支付的费用。但是,在估定完税价格时,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复制权费不得计入该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
(6)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下列费用、税收,如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款中列明,不计人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2)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收。
2.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对于某些特殊、灵活的贸易方式(如寄售等)下进口的货物,在进口时没有成交价格可作依据,为此,《进出口关税条例》对这些进口货物制定了确定其完税价格的方法,主要有:
(1)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的完税价格。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复运进境的运输费、保险费及其相关费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的完税价格。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3)租赁方式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租赁方式进境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留购的租赁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4)对于国内单位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但对于留购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的买方,除按留购价格付款外,又直接或间接给卖方一定利益的,海关可以另行确定上述货物的完税价格。
(5)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需征税或内销补税的,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规定,审定完税价格。
(6)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进口时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
(7)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
(8)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
(9)转让出售进口减免税货物的完税价格。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在转让或出售而需补税时,可按这些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来确定其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完税 海关审定的该货物 申请补税时实际巳使用的时间(月)/
价格 = 原进口时的价格 × [ 1 — 监管年限×12 ]
上述公式中的监管午限,是指海关对减免税进口的货物监督管理的年限。
(10)以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出口关税不计入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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