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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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消费税已纳税额的其他规定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数额或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按照法定权限、程序核定其计税价格,其中,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直辖市税务机关核定,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3)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消费税。
【例4-21】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8月,该企业销售自产摩托车一批,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117万元。已知摩托车适用消费税税率为10%。计算该企业8月份应纳消费税税额。
【解析】销售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销售额,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合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该企业8月份应纳消费税税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消费税税率=117÷(1+17%)×10%=10(万元)
【例4-22】某汽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7月,该厂生产一批汽车轮胎,其中一部分对外销售,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58.5万元,另一部分用于本厂生产小汽车,自用部分的数量与对外销售部分的数量相等.质量相同。已知汽车轮胎适用3%的消费税税率。计算该厂7月份生产汽车轮胎应纳消费税税额。
【解析】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即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实体的,不缴纳消费税。
该厂自产自用的汽车轮胎,用于连续生产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不需缴纳汽车轮胎生产环节的消费税,只对对外销售部分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该厂7月份生产汽车轮胎应纳消费税税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税率=[58.5÷(1+17%)]× 3%=1.5(万元)
【例4-23】某汽车制造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9月,该公司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销售自产小汽车50辆,取得汽车价款(不含增值税)550万元。另外,向购买方收取价外费用5万元。
(2)销售自产轮胎取得的销售额(含增值税)58.5万元。
(3)购进各种生产用原材料,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为70万元,支付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费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费3万元。
9月初,该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余额为零;轮胎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小汽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支付运输费用按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销售小汽车、轮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计算该公司9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和消费税税额。
【解析】销售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销售额,在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
该公司9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550+5÷(1+17%)+58.5÷(1+17%)]× 17%-(70+3×7%)=32.52(万元)
该公司9月份应纳消费税税额=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含增值税销售额 ÷ (1+增值税税率)]× 消费税税率=[550+5÷(1+17%)]×5%+[58.5÷(1+17%)]× 3%=29.21(万元)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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