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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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减免税与起征点
增值税具有链条机制的特点,即上一环节销售时向下一环节收取的税金,是下一环节的进项税额,下一环节计算增值税时可以将进项税额从其销项税额中扣除。这样,一环套一环,环环相扣,形成了增值税特有的链条机制。因此,增值税的这种内在机制是排斥免税的。但为了体现产业政策,我国增值税法律制度规定了增值税减免的三种形式:
(1)直接免税。享受直接免税的主要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等。享受直接免税的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或劳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
(2)起征点。对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实行免税;超过起征点的全额征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根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自
(3)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纳税人,先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再由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全部或依照一定比例办理退税。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先按规定缴税,再由财政部门委托税务部门审批后办理退税手续。我国目前实行的增值税先征后返和即征即退政策,基本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为了保证新旧税制的衔接和平稳过渡,或者为了照顾一些行业和部门的困难而制定的过渡性措施,大多规定了执行期限。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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