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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混合销售行为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11-23 20:30:10

 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劳务,如提供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以及服务等劳务,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例41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成套设备,并负责运送该设备和培训相关人员。根据合同约定,销售该成套设备的货款以及运输、人员培训费用由B公司一并支付。分析A公司销售该成套设备与运输、人员培训的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解析】在这项业务中.既存在销售货物(A公司向B公司销售成套设备),又存在提供非应税劳务(A公司负责运输设备和培训相关人员),且在该项业务中,这些行为都是由A公司实现的,价款均从B公司收取.所以该项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

为了便于税收征管,解决混合销售行为中增值税、营业税的划分问题,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问题作了规定,即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有关内容将在本章第三节中介绍。

上述所说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低于50%

对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这里有两种特殊情况应征收增值税:

1)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2)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六)兼营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

兼营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又称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兼有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类经营项目,并且这种经营业务并不发生在同一项业务中。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增值税的劳务,如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纳税人的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行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的共同点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类经营项目。不同点是: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同一项销售业务同时涉及销售货物和非应税劳务,销售货款及劳务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两者难以分开核算;而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类经营项目,并且这种经营业务并不发生在同一项业务中,即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可以分开进行核算。如某酒店在提供住宿和餐饮服务时,又在酒店内开设商品销售部,由于住宿和餐饮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销售商品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这种经营方式属于兼营行为。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对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七)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其他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4)集邮商品,如邮票、明信片、首日封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5)邮政部门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

6)单独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

7)缝纫业务;

8)税法规定的其他项目。

此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还规定了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如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发行报刊;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融资租赁业务;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等。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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