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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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的销毁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除特殊规定外,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销毁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是:
1.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是销毁会计档案的记录和报批文件,一般应包括的内容是: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日期等。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专人负责监销。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上列明。另外,正处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也不得销毁。
【例2-6】
【解析】(1)会计人员张某的做法不正确。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而不是给复制件。
(2)会计人员李某的观点不正确。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期满但未结请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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