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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这是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
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文件。
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不成文法也称习惯法。有的观点认为判例法也是不成文法。
(2)根本法和普通法
这是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根本法就是宪法,它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普通法立法的依据。因此,它的制定和修改通常需要经过比普通法更为严格的程序。
普通法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它根据宪法确认的原则就某个方面或某些方面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效力低于宪法。
(3)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是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实体法是指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
程序法是指为了保障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4)一般法和特别法
这是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一般法是指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的社会组织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如民法、刑法。
特别法是指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如某个行政区域)或只对特定主体(如公职人员、军人)或在特定时期内(如战争时期)有效的法律。
(5)国际法和国内法
这是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所作的分类。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相互关系,形式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各国公认的国际惯例,实施则以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为保证。
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该国的公民和社会组织,调整对象是一国内部的社会关系,形式主要是制定国立法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实施则以该国的强制力加以保证。
(6)公法和私法
这种划分方法,始于古罗马法学家,在法学界中得到广泛应用。但划分公法和私法的标准却不统一。比较普遍的看法是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为划分的依据,即凡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私法,如民法、商法。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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