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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军队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全文完整版)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11-02 19:43: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适应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需要,保证各级机关有效履行职能,提高军队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军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军队各级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军队机关公文是军队机关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军队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求实、规范、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六条 各级机关应当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本条例,切实做好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中央军委办公厅指导全军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军委机关部门办公厅(秘书局、综合局)、各大单位以及以下各级机关参谋部门或者履行相应职能的部门,主管本级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军队机关公文种类和使用范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命令。适用于发布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确定和调整体制编制,部署部队和军事行动,调动兵力,授予、变更和撤销部队番号,调配武器装备,任免干部,授予和晋升军(警)衔,选取士官,军(警)官和士兵退役,授予荣誉称号等。

  (二)通令。适用于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宣布奖惩事项。

  (三)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或者安排,变更或者撤销下级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四)指示。适用于向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明确工作原则和要求。

  (五)通知。适用于传达需要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办理的事项,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告知重要情况。

  (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询问。

  (八)请示。适用于请求上级机关指示、批准事项。

  (九)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函。适用于无隶属关系的机关之间商洽工作、征求意见、询问和答复问题、通报情况、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责编:杨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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