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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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证券法
1. 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
1) 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和精髓所在。证券法的公开原则所包含的内容既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公开,也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规则公开;既包括证券发行人及其有关的信息公开,也包括市场其他参与者的信息要公开,如大股东持股信息,中介机构的承销信息,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与信息等。就主体而言,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监管者都应当遵循公开原则。但主要对象则是上市公司和监管机构。
根据证券法的公开原则,要求公司和有关单位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及时和可利用,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公开的过程来看,包括发行公开、上市公开、上市后其信息持续公开。从公开的内容看,主要是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及经营状况和其他影响证券交易的重大事件。
2) 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法律保护平等,以及所有市场参与者的机会平等。
1) 首先,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机会平等更为重要,它体现为公平的市场准入和市场规则,每个当事人的机会和条件都应当是相同的。如证券发行人有公平的筹资机会,证券经营机构有公平的经营机会,证券投资者有公平的交易机会。对所有的证券市场参与者实行公平的市场规则,如证券交易中的竞价规则,实行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其次,平等的主体地位与平等待遇。即在法律上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权利与义务应当一致。不论是投资者还是证券商,不论是个人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不论是小户、散户还是大户,一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任何一方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最后,同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市场主体的权利都要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不论谁的权利受到侵害,都要采取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平等的保护不仅是形式的,也是实质上的,对于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而言,实质上的公平,则意味着重点保护。
3) 公正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应制定和遵守公正的规则,证券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公正地适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应公正平等地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原则是实现公开、公平原则的保障,与公平原则所不同的是,公正原则主要是针对证券市场的立法者、司法者和管理者而言的,强调对其行为进行约束。公正原则的实质在于使不同的证券主体获得公正的对待,禁止任何人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以其特权或优势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使对方当事人蒙受不公正的损失。此外,公平原则强调实体正义和实质正义,而公正原则则强调程序正义和形式正义。公平的核心是平等,公正的核心则是无私、中立。因此,根据公正原则,首先要求立法者制定公正的规则,以实现市场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其次要求执法者与司法者在法律范围内,公正地执行法律,解决利益冲突与纠纷。
2. 内幕交易
Ø 内幕交易又称知情证券交易,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而获利的行为
Ø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2)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在证券市场中,制造虚假繁荣、虚假价格诱导或者迫使其他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作出错误投资决 定,使操纵者获利或减少损失的行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实质上是一种地不特定人的欺诈行为。操纵者利用非法手段,使投资者产生投资决策失误,并以此获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持证券交易公正合理地进行,必须严格禁止操纵市场行为。
3)
4)
3. 证券发行的一般规定
Ø 证券发行是指经过批准符合发行条件的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一定的程序将股票、公司债务以及其他证券销售给投资者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 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Ø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4. 证券发行的相关内容
Ø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
4) 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6) 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5)
Ø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 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6)
5. 承销团与主承销人
Ø 承销团又称联合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经营机构组成承销人,为发行人发售证券的一种承销方式。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必须采取承销团的形式来销售,这实际上是关于巨额证券销售与承销团的规定。
Ø 主承销人是指承销团在成效过程中,其他承销团成员均委托其中一家承销人为承销团负责人,该负责人即为主承销人。主承销人与其他各家承销人的关系属于民法上委托代理关系,主承销人的行为后果由承销团承担。根据相关规定,主承销人应当具备的主要条件如下:具有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主要负责人中2/3的人员有3年以上的证券管理工作经历,或者有5年以上的金融管理工作经验;有足够数量的证券专业操作人员,其中70%以上的人员在证券专业岗位工作2年以上;全部从业人员在以往3年内的承销过程中,没有因内幕交易、侵害客户利益、工作严重失误受到起诉或行政处分;没有违反国家有关证券市场管理法规和政策,没有受到过证监会给予的通报批评;承销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前3年的承销过程中,无其他严重劣迹,特别是与欺诈、提供虚假信息有关的行为。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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