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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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Ø 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募集公司资本而出售和分配股份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据此,股份发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 公平、公正的原则
ü 所谓公平,首先是指发行的股份所代表权利的公平,即在同一次发行中的同一种股份应当具有同等的权利,享有同等的利益,同类股份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其次是指股份发行条件的公平,即在同次股份发行中,相同种类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应当相同。
ü 所谓公正,是指在股份的发行过程中,应保持公正性,不允许任何人通过内幕交易、价格操纵、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获得超过其他人的利益。
2) 同股同价原则
同股同价,是指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是相同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对于同一种类的股票不允许针对不同的投资主体规定不同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这是股权平等原则在股份发行中的具体体现。
2.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相关规定
Ø 股份的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的股份转让他人,使他人取得该股份的法律行为。法律对股份的转让也做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具体包括:
1) 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内进行
2)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3)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
4)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股份,未经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让
5) 除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持有与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以外,公司不得通过收购持有本公司的股票
6)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入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上述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7) 无记名股票,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内,由股东以将股票缴付给受让人的方式转让
3. 董事、关机管理人员的特定性义务
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挪用公司资金;
2)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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