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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提交的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1)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
(2)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3)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的选择客户的标准。
(4)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5)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已通过专业评价的证明文件。
(6)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测试的证明文件。
(7)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资融
券业务资格申请书上签字,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券公司信用账户
要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内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主要包括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1)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产生债权的证券。
(3)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 (4)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要点:商业银行
内容:商业银行主要包括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1)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
(2)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
公司因向客户融券所产生债权的资金客户信用账户要点:客户信用资金台账内容:客户信用资金台账是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及融资融券形成的负债明细数据的账户要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容:客户信用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为客户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的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证券账户要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客户在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的账户。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考点六 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申请、客户征信调查、客户的选择标准要点:客户的申请内容:客户要在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由客户本人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出申请。客户申请时应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交证券公司规定的相关材料,一般包括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已在营业部开立的普通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融资融券担保品证明、客户具有支配权的资产证明、住址证明客户的申请等客户征信所需的相关材料。机构客户还需提交公司章程、法人代表授权书、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营业部受理客户申请后应按公司规定的审核、审批流程对客户进行征信、评估和授信审批要点:客户征信调查内容:证券公司应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客户征信调查的内容一般包括:客户基本资料;投资经验;诚信记录;还款能信调查力;融资融券需求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和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要点:客户的选择标准内容:客户的选择标准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要求客户在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开设普通证券账户并从事交易满半年以上(试点初期一般都要求满18个月以上)。
(2)账户状态。客户开户手续齐全、资料完备,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对应关系标准清晰,交易结算状态良好
(3)信誉状况。客户信誉良好,无重大违约记录。
(4)资产状况。具有符合要求的担保品和较强的还款能力。
(5)投资风格及业绩。投资风格稳健,无重大失误和损失,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
(6)关联关系。非证券公司股东或关联人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基本内容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
(1)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人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合同应由证券公司统一制定、保管和与客户签订。
(2)合同中载明的事项包括: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
、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其他有关事项。
(3)客户只能与1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1家证券公司
融人资金和证券。
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每日收市后向其报告当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对证券公司报送的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予以公告。
证券公司应当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当月的下列情况:
(1)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
(2)对全体客户和前10名客户的融资、融券余额。
(3)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
(4)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交易金额。
(5)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
(6)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
转融通业务规则
转融通业务包括转融资业务和转融券业务。转融资业务是指中
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资业务的经营活动。转融券业务是指本公司将自有或者融人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本公司通过转融通业务平台向证券公司集中提供资金和证券转融通服务。
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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