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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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要约
所谓收购要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通
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该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依照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应将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收购人在依照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在收购要
约的有效期内,收购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中的事项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获准后,予以公告
终止上市交易和应当收购所谓终止上市交易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所谓应当收购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扔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
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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