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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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项目内。
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在某些情况下,出租人可能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如免租期、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收入。
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教材例21-4】沿用【例21-2】。
分析:此项租赁没有满足融资租赁的任何一条标准,出租人应作为经营租赁处理。确认租金收入时,不能依据各期实际收到的租金的金额确定,而应采用直线法分配确认各期的租赁收入。此项租赁租金收入总额为750 000元,按直线法计算,每年应分配的租金收入为 250 000元。相应的账务处理为:
20×2年1月1日:
借:银行存款 150 000
贷:预收账款 150 000
20×2年12月31日:
借:银行存款 150 000
预收账款 100 000
贷:租赁收入 250 000
20×3年12月31 日:
借:银行存款 200 000
预收账款 50 000
贷:租赁收入 250 000
20×4年12月31日:
借:银行存款 250 000
贷:租赁收入 250 000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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