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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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3:驰名商标(P490)
1.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2.被动认定、个案认定、事后认定
(1)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2)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3)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认出认定。
3.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考点4:商标注册申请(P491)
1.多类一申请
(1)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2)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2.书面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3.优先权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考点5:商标注册的审核(P491)
1.注册审查时限:9个月且不得延长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2.复审决定期限:9个月+3个月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3.商标异议
(1)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为异议期。
(2)异议决定期限:12个月+6个月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3)异议不成立(异议人不服)
①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②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③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4)异议成立(申请人/被异议人不服)
①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上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商标局直接不同意注册而申请复审的:9个月+3个月;经异议后才不同意而申请复审的:12个月+6个月。
(5)过渡期权利保护
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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