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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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仅限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包括外观设计。
2.强制许可的类型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只要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实施的强制许可。
(2)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实施的强制许可。
(3)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4)为了公共健康的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出口的强制许可。
(5)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此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上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3.强制许可的法律效力
(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2)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3)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当事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4)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当事人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使用费的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5)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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