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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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P419)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考点2: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税时的抵免(P414)
1.5年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2.抵免限额
(1)抵免限额应当“分国不分项”计算。
(2)计算公式
抵免限额﹦境外某国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我国税率
考点3: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P426)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应纳税所得额
(1)上述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上述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10%)
4.扣缴义务人未能履行扣缴义务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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