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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述
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概览
项目 |
基本内容 |
成本 |
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
费用 |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
税金 |
(1)不得扣除——“2税”: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2)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在当期扣除——“6税1费”: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3)计入管理费用在当期扣除——“4小税”: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4)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以后分摊扣除——车辆购置税、契税、进口关税、耕地占用税 |
损失 |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
其他支出 |
除上述项目之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
2.禁止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VS违约金、罚息);
(5)除国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比例扣除外,其他捐赠性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6)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与人员报酬、福利等直接相关的重要扣除项目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企业发生的合理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3.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4.补充保险
(1)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2)除企业依照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5.“三费”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重要扣除项目
1.业务招待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租金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即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以及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的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注: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公益性捐赠
(1)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利息费用
(1)准予据实扣除
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②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③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不得超过限额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5.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资产成本,不得单独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6.损失
(1)损失额的确定
①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净损失),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②企业存货因非正常损失而不能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并在税前扣除。
(2)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7.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8.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9.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企业类型 |
基数 |
比例 |
财产保险企业 |
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后的余额 |
15% |
人身保险企业 |
10% |
|
其他企业 |
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 |
5% |
10.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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