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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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考点1:收入总额(P389)
(一)概述
1.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2.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3.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4.除有特殊规定采用收付实现制外,企业收入一般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
(二)销售货物收入
1.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考虑销售货物收入,应当注意将价外费用、视同销售收入一并计入。
2.不同销售方式下收入的确认时间
(1)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实现的一般规则(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5)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7)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3.特殊销售方式下的收入确认规则
(1)售后回购
①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②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2)以旧换新
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增值税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但是,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应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3)各类型折扣的税务处理
折扣类型 |
目的 |
税务处理 |
商业折扣 |
促进商品销售 |
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
现金折扣 |
鼓励尽早付款 |
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
销售折让 |
因售出商品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作出的减让 |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
(4)对于企业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商品的,其赠品“不属于捐赠”,应按各项商品的价格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收入,其商品价格应以公允价格计算。
(三)提供劳务收入
1.一般情况——按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
(1)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特殊情况
(1)对商品销售附带安装的,安装费在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广告宣传费
①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
②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4)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5)会员费
①对只取得会籍而不享受连续服务的,在取得会费时确认收入;
②一次取得会费而需提供连续服务的,其会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6)特许权费
①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
②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7)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四)转让财产收入
1.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2.股权转让收入
(1)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五)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六)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七)租金收入
1.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八)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1.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2.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九)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十)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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