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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10-07 20:43:07

 考点9: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P314

(一)保管合同

1.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3.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5.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二)仓储合同

1.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2.储存期间届满,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考点10:委托合同(P315

1.费用和报酬

1)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2)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3)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损失赔偿

1)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转委托

1)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2)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4.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考点11:行纪合同(P317

行纪合同是行纪商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费用

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一般由行纪人自行负担。

2.报酬

1)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商品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2)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商品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如果在行纪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3)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在此情况下,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4)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3.责任

1)行纪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因此,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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