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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8:抵销(P288)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2.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3.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4.不能抵销的债务
(1)按合同性质不能抵销(如咨询、培训、医疗合同);
(2)按照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
(3)因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
(4)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其他情形(如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能用来抵销债务)。
考点19:提存(P289)(注意案例)
1.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3.提存的法律效力
(1)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2)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4.领取提存物
(1)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2)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考点20:违约责任(P290)
(一)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1.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均属违约行为;届期违约又包括不履行和不适当(不完全)履行两类。
2.合同因违约被依法解除的,违约方仍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当然,违约责任的承担不以解除合同为前提。
(二)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能否免责)?
1.免责事由
(1)法定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①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约定的免责事由——免责条款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但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因第三人违约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三)需要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
(1)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补救措施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损害赔偿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赔偿损失
①可期待利益损失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期待利益损失”)。
②损失的不必要扩大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支付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定金
①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②定金和赔偿损失可以并用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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