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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10-07 20:30:48

  

考点5: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P110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清偿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2)普通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份额大小、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合伙企业债务另有担保人或者自己已偿付所承担的份额等理由,拒绝向债权人承担该责任。

3.普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约定——协商——实缴——平均)的,有权按照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规则向其他普通合伙人追偿。

(二)普通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

1.不得代位,不得抵销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可以“收益”,可以“强执”

1)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2)强制执行财产份额

①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考点6:普通合伙人的入伙(P112

1.新普通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如果原合伙人愿意以更优越的条件吸引新合伙人入伙,或者新合伙人愿意以较为不利的条件入伙,也可以在入伙协议中另行约定。

3.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考点7:普通合伙人的退伙(P113

(一)退伙的原因

1.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2)合伙人的退伙不给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3)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3.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普通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普通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一定导致当然退伙)。

4.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二)退伙的生效

1.当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2.除名

1)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2)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退伙的效果

1.继承

1)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要取得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资格,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①合法继承人愿意;

②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否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满足相应的资格要求:法定/约定、积极/消极。

2)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2.退伙结算

1)合伙人退伙,除财产份额被依法继承外,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2)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普通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法分担亏损。

3.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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