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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和设立要求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10-07 20:29:54

 考点1: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和设立要求(P93

(一)企业性质

个人独资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投资者依法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二)设立条件

1.投资人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港、澳、台同胞)。

2)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1)可以使用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2)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1)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三)工商登记

1.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2.分支机构

1)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2)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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