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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10-07 20:26:32

 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

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人人格否认”)

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1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

1.内部转让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外部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2)同意

①明确表示同意;

②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③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优先购买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5)股权对外转让的程序

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考点13: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股权回购

1.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程序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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