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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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
【考点1】诉讼时效的概念
1.起诉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胜诉权
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3.债权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当事人均应普遍适用,不得作任何变更。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考点2】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是,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考点3】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1)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2)3年
①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之日起计算。
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
(3)4年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4)5年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最长诉讼时效:20年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则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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