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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专利申请权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10-07 20:19:16

 专利申请权

1.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P475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解释1】对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解释2】进行智力活动的设备、装置或者根据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设计制造的仪器,可以授予专利权。

【解释3】用于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仪器设备,可以授予专利权。

【解释4】前四项不属于“技术发明”的范畴;第五项虽然属于技术发明的范围,但因为涉及国家安全而不授予专利权;第六项将平面印刷品排除在专利权的客体之外,主要原因是其更多地体现为一种视觉上的艺术美,而非技术上的新的进步。

【解释5】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如专用于伪造货币的方法或者工具的发明创造)、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以及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如万能钥匙),不授予专利权。

【解释6】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职务发明创造(P476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解释1】上述三种情形肯定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解释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3.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自“登记”(而非公告)之日起生效。(2013年判断题)

4.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内容的。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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