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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P356)(2012年单选题、2015年判断题)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纳税人 |
判定标准 |
征税对象 |
居民企业 |
(1)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我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
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在我国纳税 |
非居民企业 |
按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是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和虽来源于境外但与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所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在我国纳税,法定税率为20%,但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考点2】应当征税的收入(P363)
1.销售货物收入(2010年单选题、2011年多选题、2015年单选题)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增值税】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增值税】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增值税】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4)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增值税】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解释】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6)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增值税】在计算增值税时,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金银首饰除外),应当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7)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增值税】在计算增值税时,对于商业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或者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8)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9)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增值税】在计算增值税时,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10)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商品的,其赠品不属于捐赠,应按各项商品的价格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收入,其商品价格应以公允价格计算。(2015年综合题)
【增值税】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
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
预收款 |
发出商品时 |
分期收款 |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
托收承付 |
办妥托收手续时 |
委托代销 |
收到代销清单时 |
商业折扣 |
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
现金折扣 |
(1)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认收入 (2)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
以旧换新 |
(1)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2)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
售后回购 |
(1)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 (2)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
2.提供劳务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对商品销售附带安装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4)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2015年单选题)
(1)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2)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5.利息收入
(1)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
(1)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
(1)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2)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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