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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担保的并存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10-07 20:11:03

 1.保证+保证

1)按份共同保证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共同保证

①连带共同保证是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担保义务或者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所承担保证份额的共同保证。

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2.人保+物保

1)物保由主债务人提供:先主后次

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应当首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保证人在物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012年简答题)

2)物保由第三人提供:没有先后顺序

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

【考点15】抵押合同(P253)(2010年综合题;2013年判断题)

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但是,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考点16】抵押权的设立(P254

1.不动产(登记生效)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解释1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如果当事人未办理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

【解释2】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2009年单选题)

2.动产(登记对抗)

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考点17】抵押物(P253

1.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2.物上代位性

担保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2010年多选题)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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