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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P224)(2011年多选题)
1.外汇管理的对象是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
2.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3.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考点16】支票(P220)
1.支票出票行为的绝对应记载事项(2014年单选题)
支票的出票行为有6个绝对应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1)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2)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票据金额必须是确定的金额,如果票据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票据无效。
(4)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5)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6)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7)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8)如果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出票人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2.支票出票行为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1)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2)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3.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有效。
4.提示付款期限
(1)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考点17】银行本票(P218)
1.银行本票出票行为的绝对应记载事项(6条)
银行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2.银行本票出票行为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1)银行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银行本票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3.银行本票的付款
(1)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2)银行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即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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