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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的基本原则(P174)
1.最大诚信原则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3)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解释】(1)故意不告知:不赔不退;(2)重大过失:不赔但退还保险费。
(4)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6年新增)
2.保险利益原则(2014年多选题)
(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但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6年新增)
(2)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6年新增)
(3)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解释】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4)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解释】人身保险合同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财产保险合同只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考点7】被保险人(P184)
1.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
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
4.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解释】“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1)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2)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3)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2016年新增)
【考点8】受益人(P184)
1.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2016年新增)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未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2)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3)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
(4)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3.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解释】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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