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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优先股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10-07 20:05:13

 优先股(P71

1.发行条件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2.优先股股东表决权的恢复

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者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

3.特定事项的表决权(2015年多选题)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者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点32】合格投资者(P151)(2015年多选题)

1.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公开发行包括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和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两种方式。非公开发行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

2.合格投资者的界定(2015年多选题)

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4)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5)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7)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解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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