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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P26)(2013年判断题;2014年判断题)
1.再审程序的启动
(1)本院院长提出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上级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当事人提出
①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2.不予受理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考点12】执行程序(P26)
1.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解释】此处规定的2年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分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3.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13】诉讼时效的概念(P27)(2013年单选题)
1.起诉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胜诉权
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解释1】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解释2】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解释3】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债权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当事人均应普遍适用,不得作任何变更。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考点14】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P27)
1.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考点15】特殊诉讼时效期间(P28)
1.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2.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之日起计算。
3.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考点16】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P28)
1.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2.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开始计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自该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3.附条件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附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到达之日起计算。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计算。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5.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6.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日开始计算。
7.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考点17】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P30)
1.诉讼时效的中止
(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3)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时效进行,直至该障碍消除。
【解释】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1)不可抗力;(2)其他障碍(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
2.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权利人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解释】义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如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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