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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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报告制度
随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希望在政府预算审查和预算监督上发挥更大的作用,这在客观上要求进一步完善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包括:(1)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2)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做出的审计评价;(3)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4)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等。
修正后的《审计法》规定:“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做出决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⒏对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监督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有必要进一步调整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单位范围。修正后的《审计法》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本条没有采用原来的列举写法,而是归纳为“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在立法技术上避免了繁琐。现行及今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具有一定弹性。内部审计能够为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程度,能够协助审计机关履行好职责,这是法律要求其必须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一条重要理由。目前,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和各地内部审计协会根据审计机关的委托,承担着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职能,为内部审计工作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修正后的《审计法》还规定:“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1998年机构改革时,国务院将审计署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财政部,审计署只对社会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监督社会审计机构业务质量,是与日常审计工作密切相关的。有些审计事项必然要涉及或延伸到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如果审计机关失去这一职能,将会使审计工作遇到很大阻力和困难,有些问题将难以查清。另外,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机构在审计内容、程序和方式方法等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审计机关成立二十年来积累了大量的审计经验,承担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监督有专业上的优势。同时,由于不承担对社会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职能,与社会审计机构之间没有行政管理和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的核查工作,地位相对超脱,能够客观、公正地做出评价。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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