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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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审计的意义
国家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行为。此处的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其作用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民主法治,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具有“免疫系统”功能,具体包括对错误和舞弊的预防抵御功能、揭示清除功能,以及修补自稳功能。
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是国家审计的三大目标。具体来说,真实性是指反映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程度,合法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遵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况,效益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区分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和审计机关的责任。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保持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独立实施审计并做出审计结论,是审计机关的责任。
二、依法审计的指导思想
⒈基本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是我国国家审计的基本法律依据。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1994年8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2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内容包括总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职责、审计机关权限、审计程序、法律责任及附则,共7章54条,于2006年6月起施行。为了适应依法行政,规范审计执法,坚持依法审计,防范审计风险的需要,从法律高度明确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和审计机关做出处理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审计法》明确指出:“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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