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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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造假各方迥异的命运
在洪良国际IPO造假事件中,香港证监会不仅成功迫使造假上市的公司按照停牌前的股价将募集的资金退还中小股东,还严惩保荐机构,开创了处理同类事件的先河,惟有毕马威安然无恙。
⒈对上市公司的处罚
香港证监会在提交给香港高等法院(High Court)的文件中,指控洪良国际违背了《证券及期货条例》中的数项有关欺诈、欺骗、提供虚假和误导性信息方面的规定,并要求香港高等法院发出禁制令,限制洪良国际及旗下四个全资附属公司在香港挪用资产;要求提出委任适当人员去收回、接收及管理洪良国际上市时募集的9.974亿港元资金净额,并要求洪良国际就有关资金支付利息。香港高等法院的裁决中写明,正是因为离上市时间不长,买入洪良国际的投资者可被视为是阅读了洪良国际的招股说明书才做出了投资行为。这是香港高等法院首次依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颁布这类命令,藉以对违反该法例的行为做出补救,同时也为证监会保障投资大众免受不当行为损害的工作,立下重要的里程碑。
⒉对保荐人的处罚
事件中的另一个关键角色兆丰资本,作为洪良国际2009年12月在港交所上市的唯一账簿管理人、牵头经办人及保荐人,被香港证监会于
⒊对审计师意外的处理结果
洪良国际IPO造假案的另一焦点——审计师毕马威,由于率先发现洪良国际IPO造假,不仅没有隐瞒,还马上举报,躲过了被香港证监会惩罚的厄运,甚至被认为在及时挽回投资者损失方面功不可没。此次事件能顺利解决与其特殊性有关,由于洪良国际财务造假被揭露得早,香港证监会对其上市募集的资金及时冻结,投资者的损失尚能被追回。毕马威职员(高级经理、非执业会计师梁思哲等)卷入的受贿、行贿案件,惟审讯后因主要证人的证词矛盾,法官未能确定被告的犯罪意图,于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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