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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高桥和普华永道对投资者的责任分析
事隔多年,投资者是否仍然可以对上市公司和审计师提起诉讼?如何认定投资损失?所持股票账面盈利的投资者是否有机会获得赔偿?
⒈外高桥PK股东
在普通侵权案件中,原告必须同时主张并证明这样四个要件事实:(1)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2)原告受到损害;(3)侵权行为的原因事实与结果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被告在主观上有过错。
投资人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起算: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③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给证券民事诉讼设前置程序这道“门槛”,主要是基于三方面理由:解决举证难的问题;此类案件专业性强;防止不必要的滥诉。
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确定办法如下:①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②按前项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③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④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就免责事由规定如下:(1)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2)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3)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4)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5)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另外,被告还可以投资人提起的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作为免责事由。
我们注意到,由于证监会对外高桥的虚假陈述行为在2008年5月进行了认定,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已满足前置条件的要求。2009年11月,外高桥的小股东委托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对上市公司和普华永道进行起诉。
在虚假陈述这件事情上被证监会处罚,外高桥感觉很冤枉。公司的财务经理伙同外部人员挪用了资金,进而篡改了上报给公司的财务情况,所以才在2003、2004的定期报告中出现了错误的数据。外高桥认为,出现虚假陈述是由某些不法之徒个人造成的,公司在这方面同样也是受害者。原告律师许峰认为,虚假陈述公告是在经过外高桥公司批准后发布的,也不符合最高法院关于虚假陈述免责条款的内容,所有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理应由上市公司进行赔偿。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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