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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员如何独立进行审计工作底稿和财务报表的复核?
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的最终复核包括以下内容:
(1)复核审计程序,确认其是否恰当。复核所实施的审计程序是否符合审计计划的要求,这些审计程序在审计过程中是否得到了充分应用,所有审计程序是否已完成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予以恰当记录等。
(2)复核审计工作底稿,确认其是否充分。复核已取得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足以支持审计人员拟发表的审计意见和结论;对已经收集的被审计单位的概况资料、业务情况、内部控制及会计记录等,连同审计人员制定的审计计划、审计程序和所采用的审计步骤、审计方法,是否都已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每份审计工作底稿的标题、编制日期、资料来源及资料的性质等基本要素是否完整;相关审计工作底稿是否表述清晰、意思明确并记录有序等。
(3)复核审计流程,查明审计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遗漏。复核是否存在会导致进一步查询和追加审计程序的事项;是否存在涉及会计准则或未遵循有关管理机构要求的重大事项;所有例外事项是否已经查清并予以记录;是否存在审计步骤不完善或存在未解决的问题;是否存在前期审计中注明的至今未解决的重大事项;是否存在严重影响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反映的其他事项等。
(4)复核审计工作,查明其是否符合审计机构的质量要求。复核和检查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是否遵循了独立性原则;对助理审计人员是否进行了指导和监督;对超越审计人员知识范围的事项是否向有关专家或机构进行了咨询;是否遵循了审计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审计人员和助理审计人员的知识、专业技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已经实现了审计目标;拟发表的审计意见和结论是否与工作结果一致等。
需要指出的是,对一些特殊行业或特别重要、风险较大的被审计单位(比如某些上市公司等),有些审计机构在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中还规定,在致送审计报告之前,应由一位完全独立的、并不直接负责该审计项目的其他审计人员对财务报表进行独立复核。为保证审计实施及审计意见的恰当性,该复核人通常站在对立的立场,可能质疑此前各级复核人所认同的事项。对于该独立复核人的质疑,审计项目组必须能以所搜集的审计证据来证明其根据具体的审计项目环境和审计证据得出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是适当的。可见,这种独立复核无疑为本次审计工作遵循审计准则提供了额外的督促与保证。
在完成审计工作阶段,审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适当的意见,即需确定财务报表的反映是否公允,因为在前一个阶段即审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的工作重点是测试重要的账户,核实总账余额的准确性,并反映在财务报表的列报(包括附注的披露)上。审计人员核实账户余额所形成的记录,主要是为了检查会计准则的运用是否与以前年度相一致;而在复查财务报表的反映情况时,审计人员应主要检查审计过程中的有关记录。在审计实务中,审计人员是通过填列和复查财务报表清单的方式来进行的。检查清单的填列和复查,既有利于警示和注意那些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又有利于检查和分析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审计机构大都备有详细的财务报表检查清单,甚至为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被审计单位准备了不同的检查清单(如表14—1所示)。通常由审计项目负责人对进行初步审核的审计人员的财务报表审查清单加以核对,对财务报表技术上的准确性作出判断。如果进行最终复核的审计人员认为不足以对财务报表的公允性作出结论,则应采取额外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否则,应考虑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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