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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审计人员为何应对存货进行监盘?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27 10:23:58

 审计人员为何应对存货进行监盘? 如何实施监盘程序?

存货监盘针对的主要是存货的存在认定、完整性认定以及权利和义务的认定,审计人员监盘存货就是为了获取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日有关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审计证据,检查存货的数量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归属被审计单位,存货有无毁损、陈旧、过时、残次和短缺等状况,以证实被审计单位记录的所有存货确实存在,已经反映了被审计单位拥有的全部存货,并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合法财产。

存货监盘不同于货币资金的突击盘点,有效的存货盘点工作必须建立在事前周密计划的基础上,因而存货监盘应做好盘点前的计划工作、盘点过程的监督工作以及盘点后的记录工作,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制定盘点计划,进行盘点准备。为了达到较好的效果,审计人员应参与制定存货盘点计划,或向委托人索取存货盘点计划。一般来说,审计人员应当实施以下审计程序:了解存货的内容、性质、各存货项目的重要程度及存放场所;了解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评估与存货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和重要性;查阅以前年度的存货监盘工作底稿;考虑实地查看存货的存放场所,特别是金额较大或性质特殊的存货;考虑是否需要利用专家的工作或其他审计人员的工作;复核或与管理层讨论其存货盘点计划,如认为存货盘点计划存在缺陷,应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审计人员应根据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特点、盘存制度和存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情况,在评价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存货监盘计划,对存货监盘做出合理安排。通常,被审计单位存货的品种规格很多,审计人员应要求被审计单位成立存货盘点小组,将拟盘点的存货业已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入账,并结出余额;同时,为了避免误解并有助于有效地实施存货监盘,审计人员通常需要与被审计单位就存货监盘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要求其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参与其中,通过召开盘点预备会议宣传贯彻盘点计划,且要求有关部门轧出存货盘点日的账面数、剔除业已发现的错误数并备好盘点器具和表格文具等。

为保证独立、有序地进行存货盘点工作,审计人员在参与制定存货盘点计划时,应考虑并确定监盘的时间、范围、重点、方法及次序等。存货监盘的时间,包括实地查看盘点现场的时间、观察存货盘点的时间和对已盘点存货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实施存货盘点的时间相协调。因此,在确定存货监盘的时间时,审计人员可将其安排在决算日附近,尤以会计期末以前为宜,如果企业盘点在会计期末以后的时间进行,则必须编制从盘点日到期末的存货余额调节表。总之,应尽量使盘点时间临近会计期末。在确定存货监盘的范围时,审计人员应考虑存货的内容、性质以及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完善程度和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并应考虑有关实地盘点、永续盘存记录的可靠性、存货的总金额及种类、不同的重要存货的存放位置及数量,以及以前年度发现的误差性质及内部控制等。在确定存货监盘的重点时,审计人员应在了解和评价有关内部控制及其遵循情况的基础上,重视发现的薄弱环节,注意盘点期间存货的移动、存货的状况、存货的截止确认、存货的各个存放地点及金额等,明确盘点的重点并选取重要的或典型的存货项目作为对象,但对可能过时或损坏的存货项目要仔细查询,并与管理人员就疑虑问题交换意见。在考虑存货监盘的方法时,审计人员一般采用有针对性的抽查盘点。由于被审计单位的存货品种繁多、存放地点分散,同步实施盘点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因而分次先后进行盘点或成必然,但后行盘点的地点无异于预告盘点。因此,审计人员应合理确定存货盘点的先后次序,对后行盘点的存货有必要实行封存,以防止被盘点部门弄虚作假。

2)监督盘点实施,进行复盘抽点。在存货盘点时,审计人员必须到现场,自始至终地监督盘点工作的进行,以保证盘点工作按计划进行。审计人员进入现场后,应查看被盘点部门和有关人员是否进入状态,有关手续是否已办妥齐备。审计人员在监督盘点时,应把握盘点进度,观察盘点过程,对一些重要的盘点环节需仔细查看,必要时可要求放慢速度或重复操作,演示盘点过程,解释盘点结果,也可对有关盘点结果进行复核和清点。在盘点过程中,要严格记录程序,执行有关手续,填制相关表格,写明盘点数额,将结果记录在案,并签字为证。审计人员应通过观察确定所有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是否均已盘点,取得并检查已填用、作废及未使用盘点表单的号码记录,确定其是否连续编号,查明已发放的表单是否均已收回,并与存货盘点的汇总记录进行核对;同时,审计人员应根据存货监盘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对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结果汇总记录进行复核,并评估其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实际盘点结果。审计人员可视需要随时抽查盘点记录,对各种存货的数量、单价、金额进行复核,必要时也可直接复盘抽点一部分存货,以验证盘点记录的正确性。

在企业盘点存货后,审计人员应根据观察的情况,在盘点标签尚未取下之前,对存货进行复盘抽点,其抽点的样本一般不得低于存货总量的10%,并将抽点结果与盘点记录相核对,详细核对存货的编号、品种、规格、数量及质量等。如果经核对发现的差错过大或者认为盘点方式及其结果无效,审计人员应要求被审计单位重新盘点。复盘抽点结束后,应将全部盘点标签或盘点清单顺序归总并据以登记盘点表。审计人员在进行归总时,应注意盘点标签或盘点清单编号的连续性,以避免遗漏或重复盘点。所有的盘点标签或盘点清单,都应有企业参与盘点人员和实施监盘审计人员签名,并复印两份而由企业与审计机构各执一份。此外,审计人员还应向企业索取存货盘点前的最后一张验收报告单或入库单、最后一张货运文件或出库单,以便审计时作截止测试之用。

3)总结盘点结果,进行其他证实。在办妥有关盘点表格的手续后,审计人员应将盘点的结果与有关账簿记录相核对,以确定账实是否相符。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账实核对之前,应验证并确定存货明细账等账簿记录的正确性。因此,应先核实存货明细账所记录的收、发、存业务的计算,再与总分类账相核对,如果发现记录错误,应予以调整。在存货盘点与存货明细账验证的基础上,将盘点结果与存货明细账余额相核对,以证实账实是否相符。如发现不符,其原因有多种,有的属于在途物资收发过程中正常的、小额的盘盈或盘亏,应作出盘盈或盘亏记录,并建议查找原因,而有的超过了正常的幅度和范围,审计人员应结合其他审计环节对此作进一步的调查研究。最初的调查是询问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让其解释账实不符的原因并查找理由,若能作出令人信服的说明,即可消除审计人员的疑虑,可不作进一步追查;若不能自圆其说,说明问题仍然存在,则应进行跟踪检查,直至得到满意的结论。

 前已述及,审计人员应注意检查并证实各种存货的所有权。在观察盘点和复盘抽点过程中,审计人员应检查有无代管、代销、代加工的存货,有无未作账务处理而置于或寄销他处的存货,有无产权不明确的存货,这些存货是否正确列示于存货盘点表中。对于企业代管、代销、代加工的存货应当剔除,不应纳入盘点的范围;而对于企业存放或寄销外地的存货,则应纳入盘点的范围,其盘点的方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运用;对于产权不明确的存货,应通过函证予以核实。同时,审计人员还应该注意检查并鉴定存货的质量,观察存货的残次冷背情况,查明有无过期、失效、毁损或质量下降的情况,并确定其对损益的影响。另外,在有些情况下,审计人员可能不具备其他专业领域的专长与技能,比如在确定资产数量或资产实物状况(如矿石堆),或在收集特殊类别存货(如艺术品、稀有玉石、房地产、电子器件、工程设计等)的审计证据时,可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即聘请专家对存货的质量与价值加以鉴定,作出必要的调整或正确的记录,以合理地反映决算日存货的价值。

4)特殊情况的考虑及处理。企业的一些存货,有时因某些缘由或情形而导致无法实施监盘程序或监盘困难等特殊情况。具体来说,主要有四种:

1)因存货的性质或位置特殊,无法实施监盘程序。对此,审计人员应考虑能否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这些替代审计程序主要包括检查进货交易凭证或生产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货交易凭证以及向顾客或供应商函证等。对于因存货的特殊性质(如存货涉及保密问题、存货属于危害性物质等)而可能导致无法实施存货监盘,审计人员通常需要依赖被审计单位良好的内部控制,可以考虑复核采购、生产和销售记录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或向能够接触到相关存货项目的第三方人员询证,或者实施其他替代审计程序;对于因存货的位置特殊(如在途存货等)而可能导致无法实施存货监盘,审计人员通常可以通过函证或审查相关凭证加以查验。

 2)因不可预见或时间因素,实施存货监盘困难。对此,审计人员应考虑评估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对存货进行适当检查或提请被审计单位另择日期重新盘点;同时测试在该期间发生的存货交易,以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于因不可预见因素(如恶劣的天气、不可抗力等因素使审计人员无法亲临现场或无法观察存货)而可能导致存货监盘困难(即无法在预定日期实施存货监盘),审计人员通常需要依赖被审计单位良好的内部控制,可以考虑改变存货监盘日期并对预定盘点日与改变后的存货监盘日之间发生的交易进行测试,或者委托其他适当人员实施存货监盘;对于接受委托时被审计单位的期末存货盘点已经完成,审计人员可以考虑评估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根据评估结果对存货进行适当检查或提请被审计单位另择日期重新盘点,同时测试检查日或重新盘点日与资产负债表日之间发生的存货交易。

 3)存货已作质押或委托他人代为保管。对此,审计人员应考虑向债权人或保管人函证。对于已作质押的存货,审计人员通常应向债权人询证,并检查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记录与备查记录;对于存放于其他单位的存货,审计人员通常需要向该单位获取委托代管存货的书面确认函。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此类存货比较重要(即其金额占流动资产或总资产的比例较大),审计人员还应考虑与被审计单位讨论其对已作质押或委托代管存货的控制程序,并考虑实施监盘程序或利用其他审计人员的工作。

 4)审计机构首次接受委托审计存货。审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在首次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的情况下,审计人员如果已获取有关本期期末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则应实施以下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本期期初存货余额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查阅前任审计人员工作底稿;复核上期存货盘点记录及文件;检查上期存货交易记录;运用毛利百分比法等进行分析。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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