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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公司投资审计案例
本案例将重点研究投资的控制测试程序,投资核算中主要会计舞弊形式、审核方法及其审计调整,投资审计工作所形成的主要审计工作底稿等。
一、本案例特点和学习重点
1.本案例的特点
投资与筹资是紧密相连的,投资需要以筹资为基础。在审计工作中,对投资的审计也需要在筹资审计的基础上进行。
2.本案例的学习重点
学习本案例,同学应重点掌握投资成本核算合规性审计,以及权益法运用过程中的问题及其审查过程和方法。
二、本案例关键内容
(一)审计概况
1.审计人
新化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派出了以李华为组长及以张颖、赵超、刘敬军为组员的项目组。
2.被审计人
瑞丰股份有限公司。瑞丰公司主营水产品养殖、加工、销售及深度综合开发,生物工程研究、开发及食品、饮料的销售。
3.审计时间和内容
项目组于2002年2月10至3月4日对该公司2001年度的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本案例主要反映投资的审计过程及相关问题。
4.审计方法和过程
(1)通过了解、调查、描述、测试与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进行了控制测试。
(2)通过审查投资成本,发现不实问题;审查股利的会计处理情况,发现虚减投资收益问题;审查权益法,发现有不当运用问题,还盘点和询证了有价证券等。
(二)本案例需要关注问题——关于权益法使用中的问题及其审查
1.一般规定
对投资收益的核算有成本法和权益法。
(1)成本法,就是按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计价核算的方法。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不随着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而变动,其账面价值反映的是该项投资的投资成本,并且股权投资的价值一经入账,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一般不再进行调整。
(2)权益法是指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占接受投资单位资本总额的比例,随着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而变动。长期股权投资反映的价值,不是企业的投资成本,而是投资企业对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
(3)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占接受投资单位有表决权的资本总额20%或20%以上,或者投资虽然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应采用权益法。
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重大影响时,应当中止采用权益法,或企业因增加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具有了重大影响时,应当改成本法为权益法。
2.本案例的情况
审计人员张颖在审查长期股权投资时,发现瑞丰公司于2001年1月2日以52万元购入乙企业实际发行在外股数的10%,并支付2000元相关费用。根据规定,该公司对于这项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2001年5月2日乙企业宣告分派现金股利,瑞丰公司可获现金股利4万元。2001年7月2日瑞丰公司又以180万元购入乙企业实际发行在外股数的25%,并支付9000元相关费用。由于该公司此次购买股票后,该公司所购股数占乙企业实际发行在外股数的35%,根据规定,瑞丰公司对于此项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审计人员审阅了瑞丰公司对乙企业增加投资后会计核算过程,发现其并未改成本法为权益法,这样就影响了损益和长期股权投资的准确性。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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