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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可以根据各种不同的标准对政治统治进行分类,在各种分类中,有两种分类对于认识和分析政治统治具有重要的价值。一种是根据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基础将其分为三种类型,另一种则根据与政治统治阶级性密切相连的统治者人数的多寡将政治统治分为两种类型。
根据政治统治合法性基础进行分类最初可追述到马克斯·韦伯。韦伯根据政治统治中权威的基础和服从的动机,将政治统治划分为三种最具典型的类型,即传统型统治、克里斯玛型统治和法理型统治。
传统型统治的合法性根据来自自称的、同时也为其他人所相信的世代流传下来的神圣传统,统治者获取权力的方式是根据沿袭下来的惯例,如历史上曾出现的长老制、家长制、世袭制等。
在此,统治者对“你凭什么统治众人”的回答是“历来如此”。人们对这种统治的服从是遵循世代相传的、从祖先那里承继下来的神圣规则;统治者的权威被认为是“奉天承运”,要求臣民绝对效忠于他个人,实行人治。传统型统治最基本的特征是对统治者个人的忠诚,以忠诚而非能力为标准任用行政人员,官员的职权范围和晋升没有明确的标准,全凭统治者个人的意愿而定。
‚克里斯玛‛是指某些人的人格特征,这些人被认为具有超自然的、超人的力量或品质,被视为‚天纵英明‛。‚克里斯玛‛人物所具有的、把群众吸引在其周围成为追随者和信徒的能力,以及后者对‚克里斯玛‛人物的虔诚态度,这两方面因素的结合就构成了克里斯玛型统治的合法性基础。因此,克里斯玛统治所依赖的权威主要是克里斯玛人物的特殊魅力和超凡品质,也就是广大群众从人格上皈依其独特的领袖气质。这种权威将人们吸引在其周围使之成为追随者或信徒,其服从方式就是对领袖、先知、救星、救世主的顶礼膜拜。领袖对“你凭什么统治众人”的回答是,“我具有超人的天赋,因此人们应服从我”。
克里斯玛型统治是一种特殊时代的社会政治现象。当社会出现某种危机时,克里斯玛人物便从外部造成影响,改变人们的生活境况从而使人们对原有的信仰和价值观念发生动摇,转而接受新的信仰。另一方面,人们出于对摆脱困境的渴望和对美好生活前景的向往,很自然对某些具有非凡能力的领袖人物产生出盲目
法理型权威的统治所依赖的权威主要是非人格化的权威。与克里斯玛型和传统型的人治统治不同,现代社会的法理型统治来自于法律和章程的明文规定,依靠对合法章程的有效性的信任,依靠由理性制订的规则建立起来的客观权限,也就是说,依靠产生于法律规定的服从观念。在法理型统治中,法律具有最高地位,这是一种以法律为依据进行治理的社会。无论是领袖、官员,抑或普通民众,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和束缚。人们对于统治者的服从义务,也只限于法律秩序所承认的范围以内。这样,统治与被统治关系的实质就深藏于法理的表象背后。人们所服从的只是社会的法律,服从的是一种非人格的秩序,而不是服从统治者本人。显然,法理性统治的合法性基础更为牢固,其合法性比前两类统治依赖的合法性具有更大的合理性。
以上三种统治类型是对历史上曾出现的政治统治进行抽象而得出的纯粹类型,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几乎不可能以单一的纯粹类型表现出来,而只能是以上三种形态的混合体,差别主要是以何种权威形态为主的问题。
上述的类型划分基本勾画出了历史上政治统治的外在特征和政治统治合法性的基础等表象,但并未揭示敢治统治的阶级性这一实质内涵。而马克思主义正是从这一根本点出发,把人类历史上出现的政治统治划分为少数人对于多数人的政治统治和多数人对于少数人的政治统治。
根据阶级关系和由此体现出来的阶级利益和阶级统治,马克思主义将自阶级与国家产生以来人类历史上依次出现的政治统治划分为四种类型:即奴隶制国家的政治统治、封建制国家的政治统治、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统治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统治。其中,前三种类型的政治统治都是由少数剥削者作为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因而又称为少数人对于多数人的政治统治。而社会主义的政治统治是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者多数人行使的政治统治,与前者的性质根本不同,是多数人对于少数人的政治统治,是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政治统治。
少数人统治向多数人统治的演进是历史发展的表现和必然。少数人统治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共同的政治统治形式,它的基本特征是政治统治是以少数人在经济上占有优势地位为基础的,即少数人占有全社会的生产资料、以私有制经济为基础。在通常情况下,少数人占有社会绝大多数的生产资料,并进而利用经济上的统治地位掌握国家机器,以保证其在政治和经济上的特权利益。这一基本特征决定了少数人统治经常要依靠金钱与政治权力的结合,只有与权力结合,经济利益才能得到保障;只有与金钱结合,权力才能巩固。在资本主义政治统治合法化过程中,正是依靠巨大的金钱财富所推动(同时也是控制)的选举,才使资本主义政治权力合法化,有效地维护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
在少数人统治中,少数人为确保在经济上政治上的优势,总是以国家强力为后盾,因而显得力量强大;而多数被统治者是以个体身份出现的,相对于统治阶级的政治权力来说是软弱的。在奴隶制统治下,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工具;在封建制的政治统治下,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附属物,劳动者是君主的子民和仆人,同时劳动者又受到各级封建领主的直接控制和压制;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统治相对比较复杂,在经济上表现为财富和生产资料逐渐集中,在政治上表现为统治艺术逐渐成熟。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具有独立人格的劳动者和资本家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能广泛地参与政治生活。相应地,统治阶级也通过民主制度、法律制度、政党制度以及社会福利制度等全面的统治体系来治理社会,使资本主义统治显得非常巩固。但从根本上讲,少数人对多数人的政治统治主要是由这种统治赖以存在的经济条件所决定的,统治所表现出的社会性不能掩盖其阶级实质。
多数人统治是政治统治内在发展类型的高级阶段,它是对少数人统治进行否定的结果,否定的具体手段是社会主义的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就是要打碎少数人镇压多数人的国家机器,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建立起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这种建立在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之上的政治统治,在本质上区别于原来所有的少数人统治的地方就在于,它是建立在多数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社会生产资料基础之上的,它是以工人阶级作为统治阶级行使的政治支配与控制行为,其基本内容是绝大多数人享有民主,公开声称其形式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统治,即代表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国家对少数敌对势力和少数敌对分子的专政。
在理解多数人的政治统治时必须要正确认识如下的社会现象,即多数人的统治必然要通过少数人的领导与管理来实现。在所有规模庞大的社会里,政治统治的基本事实是政府总是少数人的政府,区别在于是以少数人、一个人、还是多数人的名义进行治理。也就是说少数人管理是一条铁的规律。在少数人统治的情形下,政治统治与管理合为一体,都是少数人的事情。但在多数人统治的社会中,多数人的政治统治与少数人的管理是互相分离的,并且前者对后者还存在一种制约关系,保护多数人的利益。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如何确保少数人真正代表“多数人”的利益和愿望,成为政治实践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过去,我们常常单方面强调社会主义社会中各阶层利益的一致性,从根本上可以说是如此。但事实上,代表人民进行管理的行政阶层与普通群众之间的利益是有一定差别的。如果忽略了这种差别,就会对行政阶层是否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和要求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或认识不到这种必要性。把握这一点对于政治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助于形成一种完善的制约机制,建立起成熟的民主政治制度。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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