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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治权力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国家权力不可缺少的要件和因素。在现代国家中,不论采取的是哪种国家权力结构模式,都必须设立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项基本权力方能构成完整的国家权力。
立法权是指国家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权力,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的国家权力。立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首要的组成部分,是其他种类权力得以运行的前提。立法权的主要特征是:
1.立法权的行使机构是国家的代议机关,如议会、国会、人民代表大会等。
这些机构经选举产生,是民意和民权的组织工具。代议机关的成员通过自己的工作,把选民的意志和要求作为创制法律的动力和内容。
2.立法权的行使围绕国家的立法工作而展开。
立法工作是现代国家职能中的一项最基础的工作。国家机器的运行,以及社会关系、经济关系的形成和维持,都有赖于法律规范提供依据,从而使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都变为有条不紊运行的法律关系,实现法制化的状态。而要达到这一目的,首先就必须有法可依,通过法律为全体社会成员建章立制。因此,立法工作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起着基础性和前提性的作用。立法权的行使为社会成员的行为设定了规范,也为国家生活创制了轨道。
3.立法权的行使方式是一个从提议到讨论、协商、投票,最后形成国家意志的过程。
立法权的主要功能是表达民意,形成国家意志。所以,它的行使方式是由各种利益和要求在立法过程中相互交汇、冲突、组合的社会背景决定的。正因如此,在表现方式上,立法权是一种集体运作的权力,是一种多数决定权。只有经过充分协商和辩论,以多数赞成票,才能使提案得以通过,成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在很多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严密的议事规则、投票程序,还为代议机关成员充分行使立法权力提供各种保障性条件,以保证立法过程能够有充分的讨论、协商和最大限度的代表性,从而最大限度地表达民意,并使各项立法最终充分体现民意。
(二)行政权行政权是指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权力。在现代社会,多数国家的行政权的体制和组织,均依法设定,依法确定并行使其职能。因此,依法行政是国家行使行政权的最基本的原则之一。行政权的主要特征是:
1.掌握和行使行政权的组织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即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政府的具体名称在各国不尽相同。除政府机构外,不列入政府组织序列的某些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也经常被政府授权行使某项行政权的职能。
2.行政权的行使围绕公共事务的管理而进行。
在现代的国家权力中,立法权的任务是提供统治和管理国家及社会的规则和规范,建立国家生活中的规章和制度,而具体执行和实施管理则是行政权的功能。这样,行政权面临的就是大量而繁杂的社会公共事务。随着现代社会日新月异的飞快发展,不断地产生着新的社会问题,因而要求行政权发挥越来越广泛的社会协调、控制、管理的作用。从国家的产业政策、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到公民的住房、就业等问题,无不要求政府作出正确的对策,并采取有效手段保障切实执行。从发展趋势看,行政权承受的公共事务将有增无减。
3.行政权的行使方式主要表现为统一指挥和首长负责制。
行政权的主要功能是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如果说立法权主要是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的袁达权,那么,行政权则主要是国家意志的执行权。在这个意义上,行政权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它的执行性。由于行政权的功能主要是执行国家法律和依法管理公共事务,因此,为了尽快缩小各种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的不稳定状态,以维护社会的安定,提高管理效率就成为行政权最重妻的目标。为此,行政权的行使就采取了统一指挥和首长负责制的体制。不论行政组织有多少层次,均实行统一命令,以保证行政指挥权的完整。同时,在每一层次和每一部门,实行首长负责制。每一个首长均是其直属部门的全权指挥者,由他对上级负总的责任。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行政权均实行统一指挥和首长负责制的体制,只有个别小国的行政权实行集体领导制,如瑞士政府就是委员会制政府体制。
司法权是指国家进行审判和法律监督的权力。在古代社会,很多国家的司法权与行政权合为一体,没有独立于行政权的司法组织。近代以来,司法权从行政权中独立出来,成为构成国家权力的要件。司法权的主要特征是:
1.行使司法权的组织是国家的司法机关。
现代国家为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均设立了体系完整的法院组织体系。一些国家还将法院作分类设臵,如将基层法院分为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除法院外,很多国家还设立了专门行使法律监督权力的机关,即检察机关。
2.司法权的行使主要围绕诉讼活动而进行。
对于刑事、民事、行政性案件以及宪法性案件,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裁决,并予以强制执行。通过这种审判活动,依法解决法律权利主体之间的纠纷,以达到保护合法权益,确定法律责任,稳定法律关系的目的。通过审理诉讼的活动,司法权还可以实现对行政行为以及其他社会行为的监督。在三权分立的国家,通过审理宪法性案件,法院还能实现对立法行为的监督。
3.在行使方式上,由于司法权特别审判权是一种国家公断权,因而其特点有:一是权力的行使具有被动性,即如果当事人或有关职能机关不首先提起诉讼程序,则法院不会主动作出审理和裁决。与此相比,立法权和行政权对社会事务的介入则要主动得多,更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二是司法权的运作结果体现在司法裁决上。司法判决或裁定只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发生效力,而且只对所审案件有效。三是审判权的行使具有多级性,即审判机关设不同审级。为保障司法公正,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件诉讼案往往要经几个审级才会作出终审的生效裁决。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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