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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政治意识
迄今为止,世界上存在许多意识形态,主要包括自由主义、保守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无政府主义、法西斯主义、女权主义、生态主义/环保主义、民族主义、宗教原教旨主义等。这些不同的意识形态理论构成了不同的政治流派,而每一种政治意识形态内部又会存在不同的派别。
从历史的角度看,这些不同的政治意识形态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
自由主义(Liberalism)
自由主义被认为是工业化国家的意识形态,至今有300多年的历史。它是封建主义走向衰亡、市场经济逐步发展的产物。早期的自由主义反映了正在上升的工业化中产阶级的愿望,它与资本主义有着密切的联系。作为一种政治观念,早期它只是反对绝对主义和封建特权,并没有倡导宪政和代议制政府思想。19世纪以前,自由经济的信条得到发展,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得到赞美,一切政府干预都受到谴责。这些都成为19世纪古典自由主义的核心内容。19世纪以后,出现了赞成福利改革和经济干预的社会自由主义,而福利改革和经济干预就成了20世纪现代自由主义的主要观点。
自由主义包含了丰富的内容,它既可以说是一种政治理论,也可以说是一种经济学说,还可以说是一种伦理观念。作为伦理观念,它探讨的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主张“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对待他人要像你希望他人对待你那样;作为经济学说,它阐述的是自由经济、自由竞争、自由贸易的理论,反对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涉(后期的点有所变化);作为政治理论,它研究的是个人与政府的关系问题,强调个人自由永远是目的、国家权威始终是手段。
为了全面认识自由主义理论,我们需要把它的内容分解为如下原则。
1.个人主义原则
个人主义是自由主义的核心原则。它坚信社会生活中最具重要意义的是人类个体,而不是社会群体或群体组织。每个个体不仅具有同等的道德意义,而且具有独特的个性。自由的目标就是建立一种社会,使每个个人根据自己的判断尽其所能地发展自己,追求自己的利益和幸福。基于上述观点,自由主义确立了一种中立的原则,给每个人以同样的机会做出他们自己的道德决定。它认为,人要得到自由的发展,不仅要排除人类活动的一切自然障碍,而且还要尽可能地排斥人为的干涉,而任其个人的本能自由发展和自我实现。
2.自由原则
个人自由是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它在正义、平等、权威等价值选项中具有优越性。自由优先原则建立在这样的信念之上:相信每个人都能够按其所愿做出自己的行动选择。自由主义认识到一个人的自由可能会威胁他人的自由,所以,它倡导“法律下的自由”。按照这种观点,自由也是一种许可,每个人都必须做出承诺,最大可能地享受与其他人所有人一致的自由。
3.理性原则
自由主义坚信,世界具有其理性的结构,凭借人的理性能力和严格审慎的研究,可以揭示这种理性结构。它相信在大多数情况下,个人能够做出明智的判断,即对个人最为有利的判断。同时,它也鼓励每个独立自由的个体相信进步,相信人类有能力通过争论和交换意见来解决分歧而无需要流血和战争。
4.平等原则
自由主义相信平等,认为人生而平等,至少具有同等的道德价值性。这使它对平等权利采取认同态度,特别是对于“法律的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政治平等(一人一票,每票等值)给以大力支持。然而,基于个人才能和工作愿望各不相同这样的事实,自由主义并不同意社会平等或收入平等这样的观念。它更倾向于认可机会平等(给每个人以同样的比赛场地),认为那会给每个个人以同样的机会去实现他们不平等的潜能。所以,自由主义支持“知识精英”的原则,认为那是对天才加勤奋这一事实的认可。
5.宽容原则
自由主义还认为,宽容(容忍或允许持不同意见的人说话或行动)不仅是个人自由的保障,也是社会强大的手段。它相信,多元主义作为道德、文化和政治多样化的体现,是社会积极健康发展的条件和标志。它确保所有的观点都能够在自由思想的市场上得到检验,从而促进争论和智力的发展。此外,自由主义还倾向于认为,竞争观点和利益之间存在着一种平衡和自然和谐的关系,它往往使各种互相矛盾冲突的观点大打折扣。
6.同意原则
根据自由主义观点,权威和社会关系应该以同意或愿意为基础,政府必须建立在“被统治者”同意的基础上。这种观念使自由主义者更加支持代议制和民主制。同样,社会组织和机构也是通过追求自我利益的个人自愿协议而形成的。所以,权威,无论是政府的权威,还是社会组织的权威,都来自下面(from below),在任何时候都需要获得合法性(legitimacy)基础。这种认识使自由主义拥护民主,但它所坚持的自由原则又使它对民主持一种审慎的态度。在自由主义看来,民主是为了防止公共权威侵害个人自由的手段和制度保障。自由主义还认为,“民主的最大危险来自于多数的无线权威”——“多数的暴政”。因此,民主政治在实行多数原则的同时,还必须实行保护少数的原则。为了防止民主偏离正轨而走上专制的道路,自由主义者主张为民主设防,给民主以限制。
7.宪政主义原则
尽管自由主义认为政府是社会秩序和稳定的保护者,但是,它始终清醒地认识到,政府具有反对个人自由、实施专制统治的危险(power tends to corrupt)。因此,自由主义倡导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同时认为,实行政府分权,在政府各制度之间实施制衡原则(checks and balance),确立保障个人权利的成文宪法(written constitution)来界定国家和个人的关系等等,是实现有限政府目标的基本途径。
以19世纪末20世纪初为分界线,自由主义可以分为古典自由主义(classical liberalism)和现代自由主义(modern liberalism)两个阶段。古典自由主义建立在比较极端的个人主义的基础上,认为人都是自私的、自我追求和自我信赖的动物。他只属于自己,而不属于社会和其他任何人。由此,它阐发了“消极自由”的观念,强调要尽可能免除对个人的任何干涉和外在限制。在社会生活领域,它采取消极态度,主张对个人所加干涉越少越好,认为任何“防止犯罪”以外的权力干涉,都是对个人自由的侵犯。
古典自由主义不同情国家,也不同情任何形式的政府干预。在它看来,“最好的政府就是管理最少的政府”。它认为,国家是一种“必要的恶”(necessary evil)。之所以说它是“必要的”,是因为它确保秩序和安全,保证各种协议能够得到执行。然而,它是一种“恶”,它使集体意志(collective will)凌驾于社会之上,限制了个人自由发展。因此,古典自由主义的理想在于建立一种最小的或所谓的“守夜人”(night watchman)式的国家,其任务是保护公民不受他人侵犯。在经济领域,古典自由主义相信自由的市场机制,认为经济运转的最好状态就是政府不管的状态。因此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被认为是保障繁荣、促进个人自由、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好方式。
现代自由主义以认同和支持国家干预为特点,它支持“大政府”(big government)模式。现代自由主义之所以出现这种观念上的变化,原因在于人们对工业资本主义产生了新的认识,认为它导致了不正义,并使大量的人口在反复无常的市场面前难以应对。受J.S.密尔的影响,所谓新自由主义者如格林、霍布豪斯和霍布森拥护一种更加宽泛的“积极自由”的观点。根据这种观点,自由并不意味着不管,“不管你”的自由只能带给人们挨饿的自由:自由意味着个人的自我实现,而关心个人发展和个人繁荣,就不得不关心人们自我实现的能力。
上述观点为社会自由主义或福利自由主义奠定了基础。这种自由主义的特点在于,认为国家干预,特别是在社会福利方面的国家干预,可以保护个人免受社会之“恶”(匮乏、无知、懒惰、贫困和疾病)的打击,从而扩大和保障个人自由。同时,由于受经济学家凯恩斯的影响,现代自由主义抛弃了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原则,反而认为国家承担经济责任,通过建立和实施对资本主义的控制和规范机制,可以维护经济增长和繁荣。当然,现代自由主义者并非无条件地支持政府干预,他们所关心的是社会当中那些软弱无力难以自助的人。他们的目的是要通过国家干预,帮助这些人实现自立,使之得以应付环境,并能够做出自己的到的选择。
路德维希·冯·米瑟斯在《自由与繁荣的过渡》中指出:“分析旧自由主义纲领与新自由主义纲领之间的区别,最简单、最直观的方法是看它们如何理解平等问题”。如果说古典自由主义更加关注自由,在涉及平等问题时也只是限定在公民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方面,那么,现代自由主义较多地关注平等和正义问题,而且在平等问题上,又渗入了更多的经济平等的因素。现代自由主义力图使自由主义原则与福利政治和社会再分配原则协调一致。在这方面,最有影响的人物就是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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