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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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现实主义与制度主义政治设计思路
在西方现代的政治法律理论中,社会契约理论(自然法和天赋人权理论)和功利主义是并列齐名的基础性学说,它们为整个西方现代社会政治经济法律观念提供了哲学基础。相比较而言,如果说社会契约理论为民主政治提供了理论基础,那么,功利主义政治学说则为法治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
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始终蕴含着这样一条现实主义的政治结论:每个人总是追求自己的幸福和利益,这可能造成社会的矛盾与混乱,维护社会的稳定与秩序,协调公私关系的机制就在于道德与立法。道德和立法是两种不同的机制,具有不同的社会协调功能。道德体现为对“善”的追求,它更多的是从正面来倡导该做什么;而法律体现为对“恶”的逃避,它主要从负面警告人们不该做什么。该做什么有赖于公民的个人觉悟和自觉,但不该做什么则有赖于法律的惩戒。所以,一个治理良好的社会,至少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法律是维持一个社会基本秩序的手段。
人性为恶,立法使之为善,边沁所阐明的功利主义思想则是西方法治主义国家政治理论的核心内容。
众所周知,在政治理论中,对人性的股价历来不同,其中主要有性善论和性恶论只分。性善论者一般总是理想主义者,他们对人性持乐观主义的态度;其思想当中应然的成分居多。性恶论者多为现实主义者,他们对人性持悲观主义观点,认为只有饥饿才能使人勤奋,只有法律才能使人为善。“我不偷窃,这是符合公共利益的,但是除非有刑法的存在,这并不符合我的利益”(罗素:《西方哲学史》)
无疑,性恶论与性善论在方法上各执一端,难分伯仲。但是,比较而言,在性恶论的基础上推导出的却是更多的在现实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更加行之有效的政治结论。因为,一种尽管是赤裸裸的,存有戒心的,但却是真正的、富有约束力和制裁力的物质力量(惩戒)比基于性善说之上的任何道德劝告(劝诫)都更具有威力。
边沁功利主义哲学的一个基本结论就是法治主义政治学,追功逐利的人性特点是他的理论分析的起点,强调立法和法治,实现法理型社会,成为他的理论合乎逻辑的终点。既然每个人行动的总则是“最大幸福主义”,那么,国家完全有可能通过立法来因势利导,使人向善。立法的任务就在于协调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使每个追求个人利益的人在实现自己的利益时,不损及公共的利益。良好的立法是良好社会的开端,法治——社会生活的法律化、制度化——是扬善抑恶的前提和保障。这是边沁功利主义学说的现代意义之所在。
在社会生活中,道德具有重要的社会调节功能,但是道德说教本身不能成为现实政治的行为准则。国家或法律的行为是一种强制行为,与道德的性质完全不同。道德教化在社会生活中只能作为辅助手段,而不能成为现实政治的行为准则。大公无私、为人民服务的贤相良臣的确有,而且值得大力提倡。但是,现实的政治并不能建立在这种“善良意志”的基础之上。制度的完善,政体的合理及法律的严密和严格实施,胜过对“清官”和“明君”的厚望。
与上述结论相联系,一切政治估价都要建立在最大的保险系数之上。依据这种现实主义的结论,任何缺乏限制的东西都具有任意性,最大的效率原则必须辅之以必要的保护措施。毫无疑问,这个原则用来对付公共权力的滥用同样适用。
世界上既有君子,又有小人,仁义礼智(德治)当然要讲,但为了防止小人,哪怕小人只有一个,也只好将君子当作小人看待,先小人后君子。人性为恶,立法可以使之为善,因此,健全法制,完善制度,这是建立良好社会,实现“善治”的第一步骤。只有当大家都是好人时,对公共权力和官员的完全信任才是可行和没有风险的。然而,谁会相信有这一天呢?所以,以恶制恶,以毒攻毒,预防和遏制总是两利中的“大”,两害中的“轻”,这就是功利主义给我们的告诫。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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