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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转型中的腐败问题
一、社会性腐败
(一)从道德角色认识腐败是可以的,但对于研究腐败远远不够。
任何思想系统都暗含着道义上的追求,这是因为每一种思想体系都难以绕开道德问题,而任何一个思想家也一定会关注道德问题(马克思、萨特等人都曾经设想写一部专门的道德著作)。
但是,对于任何社会现象的研究都,如果单单从道德角色进行研究(当然伦理学除外),都会影响研究的科学性。
(二)腐败的定义——利用公共权力和职能违法谋取个人或集团利益的行为。
要特别注意“违法”,利益政治权力“合法”(以政府的名誉)谋取集团利益的行为不能算是腐败,一般不被视为腐败而是被当成政治行为。
(三)腐败产生的根源。
1.腐败产生的个人原因是人的私心。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肯定会助长人们的私有观念,但是,没有私有制是否就没有私有观念或私心,还有待考证。在没有私有制的动物群体中,我们也可以很容易地观察到私有观念或私心,如对异性的占有。这也说私心(动物不能说有私有观念)确实与人的本能或人身的天然私有性质有关。
2.社会方面而言,公共权力的产生是腐败产生的前提。美国经济学家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寻租理论”(《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一文)也揭示了这一点。寻租理论认为,腐败是政府直接干预市场活动造成不平等竞争而产生的。也就是说,政府的干预行为为腐败提供了可能性。但是,即使政府较少干预市场活动的西方社会也存在着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所以说,公共权力的存在本身就是腐败的产生有了可能性。
公有制度的确有助于抑制私有观念或私心,真正的“按需分配”也有可能从根本上消灭私有观念和私心。生产资源的公有制能否消灭私有观念和私心,则是令人怀疑的,因为人的需要从根本上讲是由人身的私有性质所引发的,人身不纳入公有制中去,私心和私有观念是难以消除的。
(四)80年代以前,我国政府确实是举世公认的最廉洁的政府,但是不能说没有腐败。
事实上,我国的“四清”(清作风、清帐目等)、“三反”(反浪费、反贪污等)等运动几乎每一次都有清除腐败的内容。像刘清山、张子善等就很严重。
当然就总体而言,80年代以前,我国的腐败现象确实不是很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与共产党一贯强调共产主义和集体主义信念的传统有很大关系,也与公有制度有很大关系,更主要的是我国的社会控制相当广泛和严厉,政治运动连续不断,而每次政治运动都以群众运动的形式进行,往往直接对掌握公共权力的人构成相当的威胁。在高压之下,人性受到严重压抑,人们对物质的欲望更是受到压抑。但是,即使如此,公共权力的掌握者也是比较“方便”的,普遍的现象就是多吃多占。虽然数量不大,也足以改善人的生存问题。事实上,农村的腐败现象从来就没有停止过,而且往往得不到揭露——缺乏监督机制,不来运动就没有机会得到暴露。另外的一个问题是,中国当时也是世界最穷的国家之一,各级官吏能够用来进行腐败活动的机会确实有限。
(五)公有制的确使公共权力的范围大大增加,从而使利用公共权力进行腐败活动的理论机会也大大增加。
当然,从理论上讲,如果制度很严密,腐败行为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被遏制的。而且私有制也不能保证没有腐败,比如私营企业中的管理人员也存在腐败的可能。公有制不构成腐败的充分必要条件;公共权力是构成腐败最重要的要素之一,公有制应该说扩大了腐败的范围。
马克思讲:“私有制使我们变得如此愚蠢而片面,以致一个对象,在它被我们使用的时候,才是我们的。”(《马恩全》42卷,P124)这是对的。人们在看不到自己的利益的时候就认为事不关己,当他认为无能为力的时候,就不作为。自私的心理确实会妨碍人们对公共利益的关心和参与。公共利益确实与人们的个人利益存在着一定的矛盾性。但是,这不是消灭个人利益的理由。
(六)腐败与人性肯定有关,因为腐败的主体是人。
马克思讲,整个历史无非是人性的不断改变而已。马克思主义的人性论主张没有人性。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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