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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的表达方式
政治就是调节不同的利益关系,政治活动的动力来自对利益的追求。从逻辑关系上讲,只有通过利益表达,政治系统才开始运转起来。因此,对每一个利益群体或利益集团来说,将自己的利益要求以合法的方式准确地表达出来是非常重要的。
利益集团往往通过不同的利益表达方式来影响政治活动或直接实现自己的利益。
一、对抗性的表达
1.暴力。这是古代社会利益(特别是阶级利益)表达的常见方式。如逃亡、起义、政变
等。这是一种典型的不合法的表达方式。
2.集会、游行示威、罢工。这些表达方式虽然比较激烈,还是合法方式。在协商失败或正常表达渠道不见效的情况最容易发生。
二、非对抗性的表达
1.通过个人关系进行表达。这是从古至今一直有效的一种表达形式。这种表达方式往往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容易滋生腐败。所以现代社会对这种表达方式一般都进行了法律上的规范,也就是将种隐蔽性的表达方式合法化。
2.通过政治党团进行表达。政党是现代政治活动的基本形式。因此,通过政治党团表达群体利益也是现代利益表达的最基本的形式之一。
不同的利益团体可以通过影响各种各样的选举(如政府选举、议会选举等),通过支持不同的候选人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利益逐渐分化,通过特定的社会组织进行利益表达是现代政治活动的突出特点。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由于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它们对立法和行政等决策机构的影响是相当大的。
3.组织游说活动。比如游说议会议员和其他政治精英等。游说活动因为隐蔽性强,所以也是容易产生腐败行为。
4.通过社会舆论进行利益表达。社会舆论作用的大小与新闻自由的程度大小成正比关系。
5.通过立法和政策咨询的方式进行表达。美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创制权,选民经一定人数的签署,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或普通法律案。它体现的是人民直接立法权。一般限于对宪法的修订。
创制公分为原则创制和条文创制,前者是指提出宪法修订的原则;后者是指提出法案的具体条文。各国对创制权的人数要求不一,如瑞士宪法规定要有五万人联名签署,而德国则要求全体选民的1/10。
创制权在古希腊就提出来。我国孙中山提出的“五权宪法”的民权中也包括创制权。1949年以后的历次宪法中都没有提到创制权,因为它被定为“资产阶级的”。
此外,在我国还有一种特殊的方式,叫“上访”或“群众来信来访”,各级政府还设立了专门的机构——信访局。
一般而言,集团形式的利益表达总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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