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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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人民当家作主。
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其主要表现就是,全体人民共同享有对生产资料的不同形式的所有权、支配权,共同享有管理国家的最高权力。(1)行使权力的主体是全体人民;(2)最高权力机构由人民选举产生;(3)最高权力机关掌握的是最高的、全部的,不存在分权与制衡问题。这种制度的合理之处是,单一的所有制形式决定了全体公益的一致性。
(二)党代表人民根本利益并领导一切。
人民当家作主只有在无产阶级专政和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实现;党领导一切,但是也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以法治国。这是对过去人治的纠正。
(三)无产阶级专政。
(四)民主共和。
社会主义只有一种政体形式,即共和制。
恩格斯说:“共和国是无产阶级将来进行统治的现成的政治形式”。(《马恩选集》4卷,P734)
人民代表真正代表人同;人民代表大会既是立法机关,又是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以上四个基本原则中的第二条(党代表人民利益)和第三条(无产阶级专政)是社会主义的独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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