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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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防利益罪
基本要求:
了解: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况。
理解: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犯罪构成)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犯罪构成)。
第一节 重点罪名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相关法条】
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相关法条】
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节 普通罪名
一、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相关法条】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相关法条】
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九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基本要求:
了解: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况。
理解:本章法条与刑法分则其他法条的关系,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犯罪构成)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犯罪构成)。
第一节 重点罪名
一、战时自伤罪
【相关法条】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相关法条】
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节 普通罪名
一、投降罪
【相关法条】
第四百二十三条 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相关法条】
第四百三十八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五十一条 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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