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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重点罪名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21 21:47:08

    一、滥用职权罪

   【相关法条】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知识要点】

   1.滥用职权行为的表现:

   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

   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做出决定或者处理;

   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

   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2.根据刑法的规定,滥用职权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成立犯罪。

   3.本罪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4.法条竞合: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属于普通法条,此外,刑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滥用职权的犯罪即特别法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情形,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即认定为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

   例如,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实际上也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但由于刑法对此作了特别规定,故对这种行为只能认定为虐待被监管人罪,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二、玩忽职守罪

   【知识要点】

   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1.主观方面: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发生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注意:行为人通常主观上是一种监督过失,主要表现为应当监督直接责任者却没有实施监督行为,导致了结果发生;或者应当确立完备的安全体制、管理体制,却没有确立这种体制,导致了结果发生。

   2.法条竞合:刑法除规定了本罪以外,还规定了特殊的玩忽职守犯罪,如司法工作人员失职致使在押人脱逃的;由于刑法对该行为作了特别规定,严格适用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按照特殊法条规定的犯罪定罪处罚。

 

   【活学活用322】(2007年试卷二第20题)下列哪种行为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

   A.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

   B.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破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C.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D.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现他人非法从事天然气开采、加工等违法活动而不予查封、取缔,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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